納保協助最貼心,權利保護不擔心!

稅務會審 2025-01-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且以保有該項薪資給付為原則,民眾如對所得有疑義時,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協調,化解課稅爭議,以維護納稅者權利。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依申報薪資所得與公司填報之薪資扣繳憑單歸戶金額差異250萬餘元,核定補徵稅款70萬餘元,甲君不服,主張該差異之薪資所得係其與前任職A公司簽訂協議書所取得之留任獎勵金,因於約定任職期限前離職,依約須返還公司,並檢附勞動契約協議書、原領取留任獎勵金明細及返還之匯款單影本等資料,向該局納保官尋求協助。經納保官詳細分析甲君提供之資料發現,該筆獎勵金發放係於協議書簽立生效時即預為給付,所得人得否保有該獎勵金,尚須視其是否持續服務至約定期間屆滿,該勞動協議應屬附有解除條件之約定,甲君既於任期屆滿前提前離職,繳回未實現之所得而未保有該獎勵金,是經由納保官建議原查向A公司釐清後,確認確屬薪資所得減項,A公司乃申請更正薪資扣繳憑單,重核後原補徵稅捐予以註銷,順利解決爭議。

該局呼籲,納保官係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有助於化解爭議促進和諧,共創徵納雙贏,多年來維護民眾納稅權益,受到社會大眾諸多正面評價,有需求民眾可多加善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詳列納保官設置情形、相關申請資料及各類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例與小故事等,歡迎民眾參考運用。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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