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納稅者權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受理各項稅捐爭議案件,秉持中立及客觀立場,積極擔任徵納雙方的溝通橋樑,提供妥適及必要的協助。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姊姊被診斷全身性自體免疫症病狀,須終身靠藥物治療控制病情,由甲君照顧生病的姊姊,其於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檢附94年健保局出具之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列報姊姊的扶養親屬免稅額,嗣經國稅局以診斷書已逾時效剔除補稅,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並向納保官尋求協助。
納保官受理後,瞭解甲君照顧生病姊姊的情形,往年姊姊病況穩定尚能從事不過度勞累的工作,賺取自己的生活費用,最近幾年姊姊病情轉趨嚴重必須在家休養,已無法再外出工作。納保官輔導甲君補提示醫院診斷證明書,以證明姊姊自94年迄今仍為追蹤治療中,並與原查單位溝通協調,經查證確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重大疾病須長期治療,改追認108至110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甲君對納保官處理結果非常滿意,並表示以後申報會特別注意!
該局溫馨提醒,為提供民眾便利、即時之納保資源及諮詢服務,更完善納稅者權利保護,該局已將納保官設置情形、納保申請方式及納保法規建置於該局官網首頁,民眾可至「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www.ntbk.gov.tw)查詢。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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