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4)年申報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有新修正的規定喲!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調整為納稅義務人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新臺幣(下同)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萬5千元。另新增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享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18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112年度與113年度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異動說明如下表:
特別扣除額 | 112年度 | 113年度 |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排富條款(詳附註) |
幼兒學前 | ◆須為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 ◆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
◆須為納稅義務人6歲以下之子女。 ◆第1名扣除15萬元。 ◆第2名及以上每人每年扣除22萬5千元。 |
無 |
長期照顧 | ◆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 ◆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
與112年度相同(無修正) | 有 |
房屋租金支出 | 無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每戶每年扣除額以18萬元為限。 ◆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
有 |
附註 排富條款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
該局提醒,申報特別扣除額須符合適用條件,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朱素明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張宏仁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