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111)年5月1日展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出多項較常發生的違章案件類型,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
一、納稅義務人誤解法令規定:
㈠父母無所得,但未成年子女有所得,未以父母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未成年子女的所得若已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其父母縱無所得,仍應以父或母為納稅義務人與未成年子女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㈡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分開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除於結婚、離婚當年度或符合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可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外,均應合併申報。
二、漏報所得額:
㈠申報所得按扣繳憑單「所得淨額」填報:
申報所得應按扣繳憑單上所載「所得總額」填報。
㈡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如不知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資料。
㈢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各該事業當年度分配的營利所得或分配盈餘:
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小規模營利事業除外)應將其自各該事業當年度分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㈣短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的稅額為上限。
㈤短漏報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及特定保險給付:
1.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係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2.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特定保險給付,係指保險開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且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誤報免稅額:
㈠誤報已死亡親屬、配偶免稅額:
109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的受扶養親屬、配偶,今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能再列報減除該受扶養親屬、配偶免稅額。
㈡誤報同居男女朋友免稅額:
同居男女朋友非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受扶養親屬,不能列報減除免稅額。
四、誤報不實捐贈扣除額:
須有確實捐贈事實,並取具受贈單位開立的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才能列報。另外如屬有對價關係的收據(如:入會費、寺廟光明燈、太歲燈等),則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其效力及於本人,故委託他人申報或由他人代填寫申報書時,仍應詳細審閱申報書內容有無填寫錯誤。如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章情形,納稅義務人仍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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