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4年上路,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仍適用修法前規定,請多使用憑單免填發及網路申報,操作便捷又環保!

稅務會審 2024-12-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2月5日止(114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多使用網路辦理申報,全天24小時服務不受限,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按照申報軟體的操作說明及步驟,檢核資料並上傳網路,即可完成申報作業,操作便捷又省時。

該所說明,為達成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扣繳單位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憑單且所載之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可適用憑單免填發的規定,辦理網路申報時,只要在申報系統「憑單填發方式整批設定」功能,勾選「免填發」即可完成設定,就可免填發紙本憑單予所得人,但為兼顧憑單需求者的權益,如所得人要求填發憑單時,申報單位仍應填發。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有三大重點,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俾符合事責一致;另增訂非居住者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遇連續假期的作業負擔;並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報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視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該所特別提醒,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之所得於114年2月5日前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時,仍適用修法前規定,114年1月1日以後給付所得,改由修正後之扣繳義務人承擔扣繳及申報義務,如有違反規定情形,亦由該等扣繳義務人承擔處罰責任。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余青樺
電話:(04)26651351轉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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