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 傅沁怡
換地蓋屋須注意贈與稅問題。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李君因將屆退休,打算回鄉自建房屋居住,因其土地未臨道路,想用其A土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臨近道路之B土地,但因交換土地價值不相等,國稅局表示,可能被課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又同法第5條第2款明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因此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換,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相等時,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依前揭規定係屬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情形,其差額應課徵贈與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即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李君114年度以所有A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B地,A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0元,土地價值為12,000,000元;B土地面積為67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土地價值為9,380,000元,交換結果因李君取回B土地價值較原持有A土地價值少2,620,000元,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李君應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