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抵付罰款留意稅事

新聞媒體 2021-09-10

承包工程難免發生違約,南區國稅局表示,當營業人發生違約情形,須以賠付違約罰款,應留意營業稅課稅規定,若是以工程款抵付罰款,仍應依工程總額開立發票,若私下約定減除工程款,將視為漏報開罰。

官員表示,先前查核轄內案件發現,有間甲公司承攬乙公司的廠房整建工程,工程總額造價1,000萬元,但是因工程延宕,未能如期完工,甲公司須向乙公司賠償違約金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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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給雙方方便,乙公司沒有直接索取違約金,而是從尚未給付甲公司的100萬元尾款中,直接扣除逾期違約金40萬元。

上述金流雖然都在合理範圍,但是問題出現甲公司開發票的方式,官員表示,在最後一期尾款中,甲公司沒有依全額開立100萬元發票,只以減除違約金之後,剩餘60萬元開立發票,被國稅局查獲與實際交易情形不符,認定有40萬元漏未開立發票、未申報銷售額,不僅除補徵營業稅2萬元,還有額外裁處罰鍰。

官員表示, 營業人承包工程後,如因工程逾期,遭發包人依工程合約處以罰款,雖然很可能直接從應付工程款扣抵違約款,但是違約金、工程款發票是兩回事,承包人不可以因為拿工程款抵付違約金,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相關義務。

官員強調,各期工程款應開立的發票金額,有合約為憑,就算因案件逾期完工等違約情形,遭到發包人扣款,於開立統一發票時,還是要留意發票金額,須依照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正確開立發票,以免後續遭到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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