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將個人財產出租應按實際出租狀況計算租賃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稅務會審 2025-01-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眾如有將個人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耗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列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在已掌握民眾租賃收入資料時,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所得稅,涉及違章部分另需處以罰鍰,但在未明確掌握民眾租賃收入資料情形下,如經國稅局派員現場會勘確認房屋確實有出租情形,則會先輔導房屋所有權人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擁有3戶大面積房屋,透過現場會勘,甲君涉及將該3戶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該分局輔導甲君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自動補報108至112年度租賃所得計新臺幣(下同)530萬餘元,並補繳稅款計30萬餘元及自動補報加計利息6,800餘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將自己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能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吳宜芳
電話:(04)7274325轉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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