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若營利事業因財務困難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繳清稅捐,可以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款,為了支付分期繳納所產生的利息,營利事業可將這筆利息列為營運成本,作為費用處理。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營利事業在以下六種情況所支付的利息,都可以列為費用,包括:第一,補繳暫繳稅款時產生的利息;第二,結算申報中因費用、成本或損失超出限額,經核定補繳稅款後所產生的利息;第三,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時所加計的利息。
以及第四,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後所產生的利息;第五,自動補報漏稅款並補繳後所產生的利息;第六,稅法規定的滯納利息。
不過,南區國稅局指出,要特別注意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罰款及各種稅法罰鍰,因為是針對違反稅法的處罰,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這些罰款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必須注意這些規定,避免申報錯誤,進而遭遇補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各營利事業在申報時仔細檢視,確保稅務申報正確,以免影響公司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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