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勤業眾信國內稅務負責人資深會計師張瑞峰7日提醒,企業在申報營所稅結算時,應特別注意利息支出的申報規範,確保符合所得稅法要求,以降低與國稅局爭議,尤其要注意三大重點包括貸出款未收或低收利息須調減利息支出、非金融業借款利率不得超標及關係人負債利息支出需符合3:1比率。
首先,張瑞峰提醒,若企業一邊借款支付利息,另一邊將資金貸出卻未收取或低收利息,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查核準則調減該部分利息支出,例如,若公司向銀行借款利率為2%,但對股東貸款1,000萬元未收息,應調減相當於該貸款的利息支出20萬元。
第二,向非金融業借款的利率須符合財政部核定標準,2024年度上限為年息15.6%。超過部分將不被認定為利息支出,僅向金融業借款利息可核實認定。
第三,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不得超過3:1,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將不列為費用。例如,若某公司關係人負債對業主權益比率達4:1,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應調減,並於申報時揭露相關資訊。
勤業眾信指出,跨國企業設置現金池時,應注意資金交易的合規性,備妥相關文件以應對稅局檢查,提前理解並符合申報規範,能有效降低稅務風險及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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