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遺產 修法由受贈人繳稅

新聞媒體 2025-02-10

《遺贈稅法》修正案,立院提三版本皆強調,相關義務不受是否具繼承權影響

   工商時報  傅沁怡

遺贈稅法》修正案,立院目前已提出的三版本都強調以受贈人為「擬制遺產」繼承人。圖/本報資料照片 遺贈稅法》修正案,立院目前已提出的三版本都強調以受贈人為「擬制遺產」繼承人。圖/本報資料照片

擬制遺產如何課稅成為立法院財委會本會期焦點。憲法法庭去年就擬制遺產課稅案,要求財政部應於兩年內修改《遺贈稅法》,立院目前已提出的三版本都強調以受贈人為擬制遺產繼承人,相關義務不受是否具繼承權影響。

依立院現行提案版本,為確保憲法所要求落實的平等權及財產權,建議修正遺贈稅第15條或第6條,增訂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所占比例部分,財產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同時明定其義務不受遺產繼承發生時是否具繼承權而影響。

此外,國、民兩黨也都提案修正遺贈稅第17條,增訂擬制遺產財產受贈人為配偶時,該財產可主張適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

立委同時提案增訂相關條文,當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採取分單繳納,且一方為限制移轉狀態,一方為已移轉狀態時,兩案應個別視為獨立案件,就各納稅義務人所負擔遺產範圍做不同處置。

所謂擬制遺產,指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即使贈與時免繳贈與稅,死亡後也須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相關制度主要是為維護稅制公平,防止被繼承人利用生前贈與或保險給付等方式,轉移財產以規避遺產稅。

2024年憲判字第11號的「擬制遺產課稅案」,起源是丈夫過世前兩年贈與其妻高額股票,相關資產被列入遺產計算範圍,但因其妻及二子拋棄繼承,致使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成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憲法法庭認為,財政部現行遺贈稅法就擬制遺產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時,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致配偶以外的其他繼承人可能增加遺產稅負擔,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且侵害人民財產權。

憲法法庭也要求財政部應於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法條,且在修法完成前應依判決意旨處理其它類似案例。對此,財政部強調,已遵照辦理,修法版本也已在積極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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