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者,該扣繳稅額視同租金。

稅務會審 2020-08-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公司來電詢問,承租房屋負擔租金扣繳稅額,如何計算租金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舉例說明,A公司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B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由A公司負擔10%租賃所得扣繳稅額,B君每月實收租金36,000元,則扣繳義務人應依A公司每月給付總額40,000元﹝36,000元÷(1-10%)﹞辦理扣繳,扣取稅額4,000元(40,000元×10%)於次月10日前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提醒,不論公司行號或小規模營業人承租營業場所而給付租金,負責人應按實扣繳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填報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繳納扣繳稅額或逾期申報扣繳憑單而受罰。【#232】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王美淑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撰稿人:李靜宜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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