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國外公司取得在臺使用之勞務收入,營業稅不適用零稅率

稅務會審 2025-01-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雖取得外匯收入,但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反之,如營業人銷售在國內提供且在國內使用之勞務,則非屬外銷勞務範疇,縱取得外匯收入,亦非零稅率之適用範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國外A公司進口塑膠原料,甲公司雖取得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之使用地係在國內,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故甲公司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該銷售之勞務有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倘有應稅銷售額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補報補繳營業稅,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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