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需有委外加工事實,始得列報加工費用

稅務會審 2020-08-05

營利事業為掌握營運的商機,接獲客戶訂單時,若因自家工廠產能不足、作業人力短缺,抑或僅經營商品買賣業務等特殊情形而確有委外加工必要,該等委外加工的支出在列報為費用時,應特別注意齊備相關證明文件,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經營業務範圍內所需要的各項實際支出,只要取得合法憑證,且未逾稅法所訂限額,原則上都可列報為費用。所以,當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必須委外加工,列報加工費用時,除應注意要取具實際受託加工廠商開立的合法憑證(如:進貨發票外,另外也要注意保存如雙方加工合約、受託加工廠商簽收收受原料之證明資料或託工原料之出庫單、交運單、託工成品入庫單、委外加工部分之直接原料明細表等加工紀錄證明文件),就可以檢具申報為加工費。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加工費時,除了要有加工事實外,還要注意核對所取得加工費憑證的開立廠商是否和所委託之加工廠商相符,更要保留足資證明之相關憑證及給付證明,切勿任意取得無交易事實之憑證列報,否則,一經查獲有虛列成本費用等情事,將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王審核員 06-229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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