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修正「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11點、第14點規定,第11點自即日生效,第14點自113年7月1日生效

稅務會審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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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3年5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300562680號

修正「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11點、第14點規定,第11點自即日生效,第14點自113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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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300562680號

修正「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第十一點自即日生效,第十四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

部  長 莊翠雲


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一、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文件:

 (一)下列案件所列證明文件,申報人應於收件日之翌日起五日內,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審查;自收件日起逾十五日未補件者,稽徵機關得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1、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屬未與戶政機關資訊系統連線之稽徵機關轄區,應另檢附出售地戶籍資料。

 2、農業用地案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3、公共設施保留地案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案件: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5、記存案件: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函、合併、收購契約書或分割計畫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6、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稅案件:契約書、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捐助章程及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二)下列案件所列證明文件,申報人應於收件日之翌日起五日內,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審查;自收件日起逾十五日未補件者,稽徵機關得逕予註銷其申報案件:

 1、判決、和解或調解案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證明文件。

 2、合併或共有土地分割案件:合併協議書或共有土地分割契約書等證明文件。

十四、申報人已依第十點辦理,且經查無以前年度欠稅(費)之案件,經稽徵機關審核無誤後,匯出已查欠完竣帶有職名章之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申報人;申報人應於下列日期前自行列印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即完成申報程序,逾期無法列印,逕洽稽徵機關辦理:

 (一)應稅案件:繳納期限屆滿日。

 (二)免稅(不課徵)案件:收件日起第四十五日。

下列案件之申報人應向稽徵機關領取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

 (一)原有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案件。

 (二)繳款書欄位須人工補正之案件。

 (三)其他特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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