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稅務會審 2025-02-0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如果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外籍人士符合境內居住者規定,應於114年5月1日起至6月2日的所得稅申報期間內,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的國稅局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及符合下列規定的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97,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145,500元:
  (一)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30

更新日期: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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