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有雇用員工給付薪資費用,或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應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每年一月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該所發現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常誤以為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開徵,沒有稅法上應自行主動申報的義務,故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因而遭受處罰。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商號113年11月給付A君租金30,000元,應於給付時扣取扣繳稅款3,000元,並於113年12月10日前將該扣繳稅款向公庫繳納,且應於114年2月5日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113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因114年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之情形,故申報截止日延至114年2月5日止,民眾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山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黃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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