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稅務會審 2025-01-2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使扣繳義務人之義務及責任更符合行政法上事責一致原則,財政部汲取各界意見,積極推動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相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修正後之規定適用於114年1月1日(含)以後給付之所得。

中區國稅局提醒,113年度給付之所得,於114年申報扣(免)繳憑單時,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該局舉例說明:
一、A公司發薪日固定於次月10日,113年1月至11月薪資於113年間給付,適用修法前扣繳規定,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仍為A公司之「負責人」;而113年12月薪資及年終獎金係於114年1月10日給付,則適用修法後扣繳規定,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本身即「A公司」。
二、B公司於114年1月22日給付非居住者113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之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之期限為114年1月31日(即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而114年1月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本次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規定,得再延長5日至114年2月5日。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曾淑珍
電話:(04)23051111轉2222
 

發布日期:114-01-22 更新日期:1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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