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公司支付租金給房東時應辦理扣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當公司承租房屋,並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和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時,這些費用等於是承租人為租房所支付的對價,依規定須視為租金一部分,計算並繳交扣繳稅款。
企業向房東租屋,須辦理扣繳,這筆扣繳稅款是屬於房東的所得稅,照理由房東負擔,但實務上,常有房東與企業約定,直接由企業負擔這筆稅款,這種情況下,整筆金額都需要視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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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現行規定,房東單次收取超過2萬元租金,需繳納10%扣繳稅款,而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費率為2.11%,因此,如果公司承租房屋並負擔這些費用,承租人就需要依此計算整體的租金支付總額,並根據這些總額來計算需要繳交的扣繳稅款。
舉例來說,甲公司承租房東小明的房屋,租約中約定甲公司月租金10%作為扣繳稅款,另須負擔2.11%的健保補充保費,若小明每月實收租金為4萬元,回推扣稅、扣除健保補充保費前的金額,應為45,511元(含稅及補充保費),推算出總租金後,再以10%計算扣繳稅款4,551元。
也就是說,甲公司辦理扣繳時,應繳納扣繳稅款4,551元,而非單純以4萬元乘以10%計算扣繳稅款。這筆稅款需要在每月10日前繳給國庫,若每次應扣稅款少於2,000元,則可免扣繳,甲公司還需在每年元月底前,向稅務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高雄國稅局提醒,若雙方租約中有約定由承租人負擔額外費用,這些費用應視同租金一部分來計算租金總額,並依此來進行扣繳稅款和憑單申報。
國稅局補充,若租約中未明確規定由承租人負擔這些額外費用,則應由房東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因此,在簽訂租賃契約時,雙方應清楚約定各項費用由誰負擔,以免產生不必要誤解或爭議。
國稅局指出,企業承租人如果負擔房東的扣繳稅款和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必須確保計算出包括這些費用在內的總租金額,並根據總金額來正確繳納稅款,依規定辦理扣繳憑單申報,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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