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台灣位處亞太樞紐,許多外國企業為拓展市場,選擇在境內設立分公司,不過,營運過程中涉及的稅務問題,若未妥善處理,可能引發申報爭議。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瑩瑩提醒,企業應特別關注成本與費用列報方式,確保符合中華民國稅法規定,降低潛在風險。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台設立的分公司必須單獨設帳,明確區分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收入、成本與費用,並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徐瑩瑩指出,若分公司欲列報境外發生的成本費用,須提供經境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並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境外稅務當局認證,倘若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國稅局可依《所得稅法》要求補充帳簿憑證,甚至逕行核定所得額,企業需留意關係企業交易與移轉訂價合理性,確保相關成本費用具有充分佐證,以免遭國稅局剔除。
徐瑩瑩提醒,針對承包工程或提供技術服務的外國企業,如難以準確分攤成本費用,可向國稅局申請依《所得稅法》,按營業收入總額的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但此方式不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徐瑩瑩指出,境內分公司可依據營業收入比例分攤總公司管理費,但僅限於總公司無對外營業的管理部門,不得包含營業部門的費用。此外,總公司若提供分公司營業資金,不得重複列報利息費用。
申報時,需提供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顯示全部營業收入與管理費用,或外國稅務機關證明。國稅局查核時,可能要求提供原始憑證與具體管理事證,並審查是否涉及非屬分攤的勞務報酬,以避免觸及扣繳及移轉訂價問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明訂,分公司僅能列報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的費用。徐瑩瑩舉例,分公司向關係企業支付服務費,應提供合約、原始憑證、服務事證與費用計算資料佐證,否則可能遭國稅局剔除,此外,若分公司承擔代關係企業扣繳的稅款,應於合約明確載明,否則亦可能遭國稅局認定不符合規範。
徐瑩瑩建議,外國企業在台設立分公司,需確保帳務清晰、成本費用合理分攤,並依規定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妥善掌握稅務申報要點,不僅有助於降低企業的稅務風險,也能確保合規經營,順利拓展台灣與亞太市場。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瑩瑩。業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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