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5年繼承已稅財產 遺產稅申報一次看

新聞媒體 2024-12-31

2024/12/30 07:00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記者鄭琪芳攝)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贈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將該財產出售,繼承人仍可在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將已變更財產狀態的遺產,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

舉例而言,甲君2021年1月8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甲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乙君繼承其中1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500萬元,於2023年7月1日以2000萬元出售,乙君全數轉為定期存款,2024年5月12日乙君死亡,乙君的繼承人丙君如何申報該筆2000萬元定期存款的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乙君該筆2000萬元存款遺產中,屬於乙君原繼承土地遺產價值範圍內的1500萬元,丙君可列為不計入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但剩餘500萬元,應計入乙君的遺產總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狀態發生變更,屬於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的遺產,仍可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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