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訂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申請逕予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之執行方式,自112年10月6日生效

稅務會審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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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2年10月25日台財產管字第11200339510號

訂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申請逕予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之執行方式,自112年10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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