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持續進行扣繳檢查作業,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或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義務,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整理下列扣繳義務人易短漏扣繳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裁罰之疏失,提醒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
一、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
二、營利事業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包含個人及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率21%扣繳,或未於代扣繳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三、職工福利委員會尾牙摸彩給付三節獎金或慶生禮品,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四、扣繳單位舉辦競技或機會中獎活動、尾牙摸彩活動,給付獎金或獎品,未依規定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
五、扣繳單位發行員工認股權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免扣繳憑單。
六、扣繳單位給付退職人員之退休金,未依規定計算應稅退職所得,且未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申報扣(免)繳憑單情事,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免)繳憑單,可減輕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更新日期:11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