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之間交換貨物或勞務,不能僅按照合約價格來認定營業稅銷售額,而是應依交換貨物或勞務的時價,擇高來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解釋,依照《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當企業以貨易貨,或用服務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時,應該參考當時市場價格來決定交易金額,如果換出的貨品或服務價值較高,就要以較高的數字來計算銷售額,並據實開立發票,以確保正確計算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合作,甲公司需要廣告宣傳,乙公司則願意接受甲公司生產的辦公設備作為廣告費,雙方約定,廣告服務的價格是50萬元,辦公設備的時價則是60萬元。
國稅局說,因為稅法規定要從高認定銷售額,所以甲公司和乙公司都須以60萬元為銷售額開立發票,並依此計算營業稅,如果公司只用50萬元來開發票,就會造成短漏報,可能面臨補稅或罰款。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業人間的交易,未必會以現金進行,有可能以貨換貨、以貨換勞務、以勞務換勞務等樣態,類似的交換交易,在認定銷售額時應特別留意。
國稅局提醒,若企業在交換交易時,未按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並開立發票,可能會因短漏開發票而面臨補稅,依照《稅捐稽徵法》,若企業在未被檢舉或查稅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雖需加計利息,但可免除罰則,因此,企業若發現自己未依規定開發票,應儘早補報,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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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稅務風險,國稅局建議,企業在交換貨物或勞務時,應先確認時價,並依規定開發票,確保交易合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