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農曆春節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限延到2月下旬

稅務會審 2024-01-2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112年第4季按季及113年1月按月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原繳納期間為113年2月1日至2月10日,考量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繳納期間改訂為113年2月15日至24日(遇例假日順延至26日);納稅義務人已申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者,請留意於扣款日期(113年2月26日)前預留存款,以免扣款失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在繳款書所載的繳納期限屆滿3日(即113年2月29日)內,也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轉帳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e化方式繳納;應繳稅額在3萬元以下,還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行號在郵政機構或金融機構所開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戶辦理)轉帳繳稅,只要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好印鑑章,郵寄或親送至國稅局,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就能按期自動扣款,更便利、安全。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要如期繳納稅款,以保障自身權益,如逾期只能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還會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鄭股長  06-2223111分機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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