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立法院會29日三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修正案」,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指出,遺贈稅修正條文於110年不適用,會等到民國112年元旦和民法一同啟用。
財政部於109年12月2日公告了11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這項公告會不會受剛三讀的遺贈稅法修正案影響?官員說:「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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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告與新版遺贈稅法有關的部分在二處,都是在扣除額項上,一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一是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扣除額。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規定: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扣除額規定: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官員說,遺贈稅法三讀的條文將上述規定中的「20歲」改為「18歲」。不過,不是馬上實施,實施時間和民法同步,是自112年元旦起實施。110、111年的遺產稅案件仍適用「20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