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過戶予他人應開立統一發票

稅務會審 2025-03-1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過戶,不論是買賣或無償移轉他人使用,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提供幾項常見忽略漏開統一發票遭受罰的情形,請營業人留意:1.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於車輛移轉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2. 營業人名下的車輛,無償移轉他人使用,雖然沒有取得相對代價,但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3. 獨資之營業人將車輛過戶轉供資本主自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4. 營業人將車輛報廢並送到環保署的回收系統,除領取的回收獎勵金屬政府補助不需要開立發票之外,應就報廢車之回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刁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300

發布日期:114-03-14 更新日期:11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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