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小孩」周邊商機可觀,獸醫師除提供寵物醫療外,如同時經營「寵物美容」、「寵物旅館」等業務者,是否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該局指出,獸醫師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如寵物醫療等所收取之費用,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而係執行業務所得範疇,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惟獸醫師或ㄧ般民眾倘有經營寵物美容、寵物旅館等業務,因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不諳法令,誤認經營寵物美容或寵物旅館業務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而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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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梁博勛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