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先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擔保,暫緩移送執行

稅務會審 2022-08-02

王小姐來電詢問因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不服,還在訴願中,為何仍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的強制執行通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已依法申請復查,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不過如仍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時,就必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才可繼續暫緩執行。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在行政救濟期間,也會暫緩移送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 06-2223111轉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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