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時,務必據實將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恐遭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又納稅義務人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國稅局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其涵蓋之所得人範圍有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含課稅年度中成年)且課稅年度之前1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課稅年度之前2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及兄弟姊妹之所得資料。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父母為受扶養親屬,惟漏報父母營利及利息所得合計36萬餘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歸課綜合所得稅並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係依國稅局提供資料辦理結算申報,請免除罰鍰。經該局查證甲君雖透過網際網路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其父母於前2個年度並未連續由甲君列報扶養,所以甲君查調其當年度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時,其查調範圍尚不包含父母的所得資料,甲君疏於注意,致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將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受扶養親屬之所得未涵蓋於查調之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得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另以受扶養親屬之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檢附受扶養親屬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至國稅局臨櫃查詢。若有相關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維誠實申報依法納稅,俾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