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申報營所稅,在列報「其他損失」時,須與公司的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有關,並提供相關證明,才能被認可;若損失與本業無關,可能會被國稅局剔除,常見像是對子公司的財務支援,就不能列報損失。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2年營所稅時,共列報1,049萬元的「其他損失」,原因是公司曾為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開立保證票據,後來子公司無力償還借款,導致甲公司被迫支付1,632萬元來履行擔保責任,雖甲公司後來透過拍賣子公司抵押品拿回583萬元,但仍有1,049萬元的淨損失,因此向國稅局申報該筆金額為「其他損失」。
然而,國稅局查核後認為,甲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並不屬於公司主要業務,也沒有因此獲得營收或直接利益,只是單純財務支援,即使甲公司提出法院的破產裁定作為證明,仍無法證明這筆損失與本業有關,因此,國稅局不認可這筆1,049萬元損失,甲公司必須調整申報所得,依法補稅。
國稅局提醒,企業若要申報「其他損失」,必須確認這筆損失與公司主要業務相關,例如,餐飲業因火災導致設備損毀,或貿易公司因客戶違約無法回收貨款,這些與本業相關的損失通常可以被認可;但如果損失來自借款擔保、投資失敗或其他財務操作,而不是公司正常業務的一部分,就可能無法列報為營業損失。
國稅局提醒,企業應該誠實申報,並妥善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被國稅局剔除申報內容,導致補稅或罰款,如果對申報規則有疑問,應向國稅局確認相關規定,以確保正確申報,避免不必要稅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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