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7 07:30
高雄國稅局表示,土地相互交換,價差部分若無補償約定,應課徵贈與稅。 (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李君即將退休,打算回鄉自建房屋居住,因其土地未臨道路,想用A土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臨近道路的B土地,若交換土地價值不相等,是否要申報贈與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土地相互交換,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差額部分若無補償約定,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應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根據「遺贈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另,「遺贈稅法」第5條第2款明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因此,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換,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相等時,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若無補償約定,屬於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應課徵贈與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即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舉例說明,李君2025年度以A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B地,A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萬元,土地價值為1200萬元;B土地面積67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萬元,土地價值為938萬元;由於李君取得B土地價值較原持有A土地價值少262萬元,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應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除了臨櫃之外,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辧理贈與稅網路申報;若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