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今(114)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有新修正的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所指出,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5歲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且扣除額度由每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為第1名子女扣除15萬元,第2名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假設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3名6歲(含)以下子女,報稅時就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22.5萬元+22.5萬元=60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扣除上限由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訂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須在中華民國境內没有房屋且非屬排富範圍為要件。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所呼籲,今年5月報稅,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有房屋,但符合「非自有房屋」規定,而在境內租屋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可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除應檢附租約、支付證明及戶籍登記或自住之相關證明文件外,並須檢附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證明文件,另申報時應注意支付之租金應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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