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進口人虛報進口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經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責令進口人限期退運,且進口人已依限辦理退運者,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論處

稅務會審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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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3年1月29日台財關字第1131002740號

進口人虛報進口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經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責令進口人限期退運,且進口人已依限辦理退運者,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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