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繼承人再轉繼承的財產可減免遺產稅

稅務會審 2020-1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其遺產稅有減免的規定,以免因一再課稅而加重納稅義務人的負擔。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再轉繼承的財產且在死亡前5年內該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在死亡前6至9年內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的遺產價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00年12月20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3,500萬元、房屋價值250萬元、存款20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其土地及房屋由配偶B君繼承。若B君於105年8月1日死亡,則繼承自A君的財產,係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過遺產稅的財產,全數不計入B君之遺產總額;若B君於109年8月1日死亡,則前開財產屬死亡前9年內繼承的財產,B君死亡時該等再轉繼承之土地價值4,500萬元、房屋價值200萬元,遺產價值合計為4,700萬元,則於計算被繼承人B君的遺產稅時,得依規定扣除20﹪之價額940萬元(4,700萬元×扣除比率20%)。

        該局特別提醒,再轉繼承的財產如於當初繼承時未繳納遺產稅,則無減免遺產稅規定的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王亦宏
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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