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代拍業務之營業人應按拍賣價金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稅務會審 2024-07-20

在現今科技發達的社會,不用出門也能購物,就營業態樣上常見的交易方式有多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有營業人將「居間」交易與「拍賣」交易混淆,致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短漏開統一發票遭到補稅處罰,國稅局提醒,為免交易糾紛,營業人應依實質交易型態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就「居間」與「拍賣」交易型態統一發票開立方式說明如下:
   「居間」係指媒介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報酬的契約,這種情況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應按收取轉付差額、佣金收入或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舉例說明:營業人A公司,介紹B公司以新臺幣(下同)20,000元向國內供應商C進貨,並約定由B公司給付A公司佣金1,000元,A公司於取得佣金收入1,000元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
   「拍賣」係指由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的方法為賣定表示成立之契約,諸如以公開競價,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依財政部79年10月2日台財稅第790197860號函規定,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接受其他營業人委託代為銷售拍賣物品並交貨與買受人,應按成交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至向賣主及所有買主收取之佣金,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收入,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營業人甲公司於拍賣網路平台經營代拍業務,接受賣主乙公司委託拍賣商品,拍賣成交價2,000,000元,甲公司交付商品與買受人,並收取拍賣價金2,000,000元後即同額轉交付給委拍人乙公司,另向乙公司收取佣金收入50,000元,甲公司認為其僅賺取佣金收入,屬「居間」交易,僅開立佣金收入發票給委拍人乙公司,拍賣成交價格部分未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遭到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現今網路行銷已成為企業成功的關鍵之一,惟為避免交易糾紛,利用網路行銷推廣產品和服務的同時,應注意自身交易型態,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以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並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吳敏燁 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70
撰稿人: 許淑淨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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