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部分企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經營困難,政府為幫助企業度過難關,就今(110)年申報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推出多項紓困措施:
一、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列為免稅收入並得認列相關成本費用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該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另為避免影響紓困補助之發放目的及實質效益,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二、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 率得按80%計算
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第15點,採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於109年度如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80%計算, 減輕其所得稅負擔,且符合要件即得適用,無須專案申請。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至6/30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為避免社區傳播及民眾前往國稅局報稅之群聚風險,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全面延長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四、受疫情影響繳稅困難,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營利事業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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