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遺產稅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6項扣除額調高金額報你知

稅務會審 2024-03-0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調高113年度遺產稅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6項扣除額之金額,而免稅額1,333萬元及課稅級距金額則維持不變。
       該所說明,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113年1月1日以後者,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6項扣除額之金額調高如下:
一、 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100萬元以下部分。
(二)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6萬元以下部分。
二、 6項扣除額:
(一)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三)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四)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五)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六)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該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時,應依繼承事實發生之年度,適用當年度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例如,甲君於112年12月31日往生,繼承人乙君於113年2月1日申報遺產稅,因繼承事實發生之年度為112年,故乙君申報甲君之遺產稅適用相關扣除額仍應依112年度規定之金額申報。如有疑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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