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親人去世後獲配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利,是否應列入遺產申報,關鍵在於除權息交易日,若在死亡日前,應申報遺產稅;若在死亡日後,則應課徵繼承人的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23年9月20日死亡,遺有季配息的某上市公司股票,2023年該股票第3季的除息交易日為2023年9月14日、第4季除息交易日為2023年12月14日,公司分別在2023年10月12日、2024年1月11日配發現金股利。
甲君死亡時,公司股票第3季已除息,甲君取得配息權利,因此10月12日獲配的現金股利,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而公司在2023年12月14日除息時,甲君已死亡,則2024年1月11日配發的現金股利,就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