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稅務會審 2024-05-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5月報稅季,納稅義務人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核實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經查獲有漏報所得情事,將補稅並裁罰。

該局說明,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請民眾切勿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心存僥倖而未據實申報,致生短漏報情事受罰。此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又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依相關資料查獲後補稅並處罰鍰,嗣甲君補正在大陸地區繳納稅款之相關公證資料並經海基會驗證,經稽徵機關審核後,方認列相關可扣抵稅額,重行核算應納稅額並更正罰鍰金額。

該局呼籲,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有是類所得的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寫該類所得,併同當年度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總額一同申報並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相關公證資料,供稽徵機關認列可扣抵稅額,以免遭補稅外,還要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更新日期:1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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