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時,易誤以係屬生財器具而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器具(含生財器具)之5年提列折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一般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某診所於年初購買醫療設備600萬元,預留殘值為75萬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額105萬元〔(600萬元-75萬元)÷5年=105萬元〕,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75萬元〔(600萬元-75萬元)÷7年=75萬元〕,超限30萬元予以剔除。
該局再次提醒,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設備提列折舊時,應注意上開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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