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 納稅人應自行申報,以免受罰

稅務會審 2024-05-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於113年5月開始申報,納稅義務人自稽徵機關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及合併申報之配偶、受扶養親屬如有其他來源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臺中分局進一步說明,隨著投資理財工具多樣性,民眾可透過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債券、股票等),其投資收益或買賣價差資本利得,皆屬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範圍資料同一申報戶全年度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無須納入基本所得額;在100萬元以上者,則應全數計入,並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後,就超過基本所得之免稅額670萬元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按稅率20%計算基本稅額,倘大於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其差額則需繳納基本稅額,併同綜合所得稅辦理報繳。

該分局舉例,陳小姐108年間向A保險公司購買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為境外甲基金及乙債券等海外金融商品,於111年度贖回甲基金並賺取買賣價差資本利得500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並同時領得乙債券利息100萬元(海外利息所得),合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計600萬元,惟陳小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將海外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中申報 ,僅申報國內綜合所得淨額150萬元,繳納一般所得稅額6萬元,嗣經查獲,核定基本所得額為750萬元(600萬元+150萬元),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稅額16萬元【(750萬元-670萬元)*20%】,高於原來自行申報的一般所得稅額6萬元,除補稅10萬元外,並處以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各家金融機構都會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予客戶投資海外各項金融商品之對帳單或配息明細,倘當年度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有獲利或領取股利孳息者,係屬於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者,就必須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又因海外所得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人一定要多加審視,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楊慧怡
電話:(04)22588181轉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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