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稅務會審 2024-04-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之處,說明如下,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結餘款未依規定編列使用計畫:
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按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須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當年度結餘款才可免納所得稅。
二、以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已依前開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其於以後年度使用之金額,於計算使用年度支出比率時,不得列入支出項目計算。
三、誤列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學員收取費用、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之收入,及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對價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上述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四、漏列股利收入:
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例。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申報內容是否符合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申報相關問題,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更新日期:11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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