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海外所得,應如實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並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基本稅額,以免短漏報海外所得遭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仍應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係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故民眾如取得上開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7年5月15日將其海外資金折算新臺幣約1,500萬元匯回,旋即以該筆資金向國內保險公司投保年金保險,且要保人及受益人均為甲君,繳費方式為躉繳。該局查核發現該筆款項係源自甲君持有國外A公司股權在107年間所分配之盈餘,但甲君稱不知海外所得需要申報,致107年度漏未申報該筆所得,該局查獲後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海外所得應誠實申報,並依法納稅,如經檢視發現有漏未申報或短漏申報情形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