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吳秉鍇/高雄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所收取利息,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所得,應一併納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中課徵綜所稅。
<!--1-->此外,若雙方約定到期後本息一次還清,就應在收到本金及利息的年度一次申報全部利息所得,而非在借款期間逐年分別計算利息,申報綜所稅。
<!--2-->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21年1月1日借給乙君500萬元,約定年息5%,乙君在2023年12月31日一併清償本金及三年利息共計575萬元,甲君在2023年一次收到本金及利息,在2024年5月報稅時,就應將75萬元利息所得併入綜所稅一併申報。
<!--3-->此外國稅局提醒,由於這筆利息所得為私人間借貸,不是來自金融機構,因此無法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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