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採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方式辦理暫繳申報者,免試算應認列之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

稅務會審 2024-09-0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同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2種,一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另一為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因無須考量上年度各類所得之特性,其暫繳稅額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之應納稅額。惟營利事業倘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考量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係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尚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係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財政部於112年5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CFC制度已自112年度開始施行,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查詢,或訂閱該局電子報,以即時取得相關稅務訊息。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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