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 限額計算大不同

新聞媒體 2024-11-20

2024/11/20 07:30
台北國稅局表示,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抵繳限額視取得日期及原因而定。(記者鄭琪芳攝)台北國稅局表示,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抵繳限額視取得日期及原因而定。(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不過,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全額抵繳或按限額計算,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設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外,其餘應以限額抵繳,抵繳金額上限以下列公式計算:〔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的公設地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4年1月死亡,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6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50萬元。甲君未遺有現金或存款,也無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現金或存款等情形,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A公設地(A地於1963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價值4000萬元,無遭占用情事)抵繳遺產稅,抵繳限額計算如下:

1.甲君於1991自其父繼承取得A地,甲父於1956年買賣取得,A地是甲父於劃設前取得,雖甲君於劃設後方因繼承取得,仍可以A地的部分持分抵繳遺產稅150萬元。

2.甲君於1991年買賣登記取得A地,因是於A地劃設為公設地後,才以繼承以外原因取得,因此A地得抵繳上限稅額為100萬元〔150萬元×(4000萬元/6,000萬元)〕。

台北國稅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贈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之人數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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