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文運動
文章來源:送給不肖兒女的財產能拿回來嗎?資產傳承又該如何規劃?|生活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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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報導指出,南投有位父親將祖產贈與給兒子,卻被要求搬到鐵皮屋居住,因此狀告法院,要求兒子返還祖產(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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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法官認定:在贈與祖產的時候,雙方有約定附帶條件,但長子未盡到約定的責任,包括過年過節未祭拜祖先,且不願意把老家繼續提供給父親及阿嬤居住。因此,法院認定,該名父親可以撤銷贈與,拿回老家房地。
其實,類似的案例時有所聞(註二),尤其當生前贈與的財產,是長者們賴以安身的住處時,往往都會期望在房地移轉之後,自己還是能夠繼續居住、直到百年以後。
然而,萬一受贈財產的後代,不如預期般孝順,甚至想把長者們趕離唯一能夠安身立命的住處時,長者們可能就會面臨孤苦無依、流離失所的狀況,那麼之前贈與給後代的財產,到底能不能拿回來?
已經贈與給後代的財產,能要求歸還嗎?
《民法》為了保障贈與人,並懲罰受贈人的忘恩行為,在一定條件下,贈與人是可以反悔或撤銷贈與的。
首先,如果在雙方約定贈與後,但在把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給受贈人之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反悔、撤銷贈與的。
其次,如果贈與人已經把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給受贈人,那就必須要看受贈人是否有忘恩行為,才可以撤銷贈與,比方說:
1. 對於贈與人、贈與人的配偶或(祖)父母、(孫)子女等直系血親或一定親等內的親屬,故意做出《刑法》明文處罰的侵害行為。
2.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扶養的情況。
那該如何認定扶養義務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法院大多認為:必須是長者如父母或祖父母沒有辦法維持生活,且受贈的後代如子女或孫子女,又是最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此時若不扶養,才會符合撤銷贈與的事由。
例如:父親贈與兒子房地,但父親本身還有其他存款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或祖母贈與孫子房地,但祖母還有女兒等排序在前的扶養義務人;那既然父親生活還過得去、或孫子對祖母的扶養義務並不是排序最前面的──即便兒子或孫子沒有扶養,父親或祖母也沒有辦法撤銷蹭與。
以上的限制,就是所謂的「防不孝條款」。但要注意唷!贈與人的撤銷權,有一年的行使時間限制──也就是說,當贈與人發現能撤銷贈與的原因之後,就要在一年之內行使撤銷權,否則就不能撤銷贈與了。
其三,如果雙方在贈與時,有約定附帶條件,且受贈人違反約定沒有做到時,贈與人即便已經將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給受贈人,也還是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然而,必須留意的是,贈與人若想約定附帶條件,建議內容務必白紙黑字、具體明確,否則當未來發生爭議時,提不出錄音或訊息等紀錄證明,也沒有證人在場可以作證,又或約定的事項太過籠統,而沒有辦法判斷是否已經履行,就會陷入在訴訟上難以證明的窘境,法院就很難認同撤銷贈與,也就無法把贈與財產取回。
以前言中的新聞為例,法院就認為:該名父親在贈與老家給長子時,確實有跟長子約定附帶條件;然而,在條件之中,所謂「孝順長輩」的部分,就被法官認定比較空泛,不夠具體明確(註三)。
為了安心養老,該如何規劃資產傳承?
依照內政部今(2023)年 8 月公布,台灣人民的平均壽命為 79.84 歲,其中男性平均壽命為 76.63 歲、女性為 83.28 歲。另依據國發會統計,隨著平均壽命的延長,台灣 65 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率快速成長,在 2018 年已超過 14%,台灣已成為「高齡社會」;隨該比率持續攀升,預計於 2025 年將會超過 20%,台灣將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
且隨著時代變遷,銀髮族在思考退休安養及資產規劃時,從過去把資產全留給子女並期待與子女同住、由子女照顧終老的觀念,越來越多人期待能享有自主、尊嚴、品質的退休生活,而在資產傳承規劃上,不再只關注如何節稅,也開始關心:如何能夠妥適管理名下資產、安心養老。
對此,銀髮族不妨多加檢視持有的資產類型及比重。
第一,如果主要資產是自住房地,但在退休後,需要現金支應生活及醫療所需,除了選擇將房地生前贈與子女並期待與子女同住、接受子女奉養,或許也可以考慮「以房養老」──也就是由借款人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設定抵押給銀行,並由銀行每個月撥付一筆款項給借款人,如此可活化名下不動產,產生「現金流」供養老使用,同時還能保有不動產繼續居住。
第二,若是希望將特定的財產,例如:老家房地,傳承給特定子女,除了生前贈與,也可考慮以立遺囑的方式,指定遺產如何分配,那麼長者們依舊可以在生前,保有對財產的所有權,繼續管理、使用老家房地──待百年後,再由繼承人依照遺囑,繼承遺產。
且若子女「不孝」,對父母有重大侮辱及虐待情形,例如:毆打父母、或父母臥病在床,無正當理由不探視、或惡意不扶養等情形,也可以留存相關證據,並在遺囑中或以其他書面等方式,表示該名子女不得繼承遺產,讓該名子女喪失遺產繼承權。
但須提醒,立遺囑的方式,民法規定很嚴格,務必好好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做成,才會讓遺囑發生效力;否則,那就只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遺願」,而不是「遺囑」了。
第三,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實施後,如果父母以贈與方式將房地移轉給子女,即便以「逐年移轉部分持分」的方式省去贈與稅,但日後子女出售房地之際,就有可能面臨取得成本依規定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導致「取得成本」遠低於「出售成交價額」,而有被課徵高額房地交易所得稅的問題。
因此,若父母有意生前就將名下房地產移轉給子女,或可提前規劃,以每人每年 244 萬的免稅額內,贈與資金給子女;若是父母兩人一起贈與,每年贈與子女的免稅額,可達 488 萬元。
之後,再由子女以受贈累積的資金,與父母透過買賣的方式取得房地,如此則能避免以「贈與取得房地」,日後子女在出售時、被課徵重稅的問題。
且父母在贈與子女資金時,務必留存資料,以便向稽徵機關提出證明,例如:存摺或歷史交易明細等資金流向紀錄,藉此證明子女購買房地的款項,是歷年受贈取得且確實為子女所有,避免子女與父母之間買賣房地遭到稽徵機關以「贈與論」而課徵贈與稅。
【本文作者】朱宜君:執業律師,具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曾任家事法庭法官助理,專長為家事事件。
【本文核稿】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爭端起因於,該名父親在幾年前將老家房地贈與給長子時,提出三個附帶條件,要求長子必須「孝順長輩」、「要讓父親跟阿嬤住在老家直到百年過世」及「過年過節必須負責祭拜祖先」,沒想到房地移轉登記後,長子卻沒有盡到過年過節祭拜祖先的責任,還意圖賣掉老家房地,因此該名父親向法院提告主張撤銷贈與及要求長子返還老家房地。
註二:其他像是,父母想要替子女節省日後遺產稅,因此趁在世時,就在「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的範圍內,以逐年贈與部分房地持分或其他資產的方式,把名下財產陸續移轉給子女。又或長者們擔心自己年老無依,就用「生前贈與」的方式,將財產移轉給子女或孫子女,希望受贈財產的後代,能夠跟自己同住並照顧自己到終老。
註三:但其餘「要讓父親跟阿嬤住在老家直到百年過世」及「過年過節必須負責祭拜祖先」的部分,法官則認為是具體的,可以依照客觀的情況判斷是否有做到,並且經該名父親提出訊息等對話紀錄佐證,而認定長子確實違反該兩項負擔,因此成功撤銷贈與拿回房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