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設算標準,民眾可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及成本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稅務會審 2025-04-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將於今(114)年5月份申報,財政部已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供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遵循。

該分局說明,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會按下列標準推計財產交易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以下簡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附件)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花費1,400萬元自建商購入彰化市透天房地一戶,支出裝修費及相關費用300萬元,甲君於113年以2,2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支出土地增值稅及仲介費共100萬元,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3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甲君於114年5月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檢附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額為100萬元[=(2,200萬-1,400萬-300萬-100萬)×100萬÷(100萬+300萬)]。倘若甲君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依財政部頒訂推計標準計算之房屋交易所得額為110萬元[=2,200萬×100萬÷(100萬+300萬)×20%],即較核實計算所得高出10萬元。

該分局提醒,近期市場傳出稽徵機關加重課稅一事,係對法令有所誤解,舊制房屋交易所得如能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所得額;如無法舉證才有財政部推計標準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謝千侑
電話:(04)7274325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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