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貨物自國外進入我國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都不視為進口。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6條之1) 文章出處: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business-tax/taxation-scope/572339q